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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離非法投資咨詢,樹立理性投資理念
《證券法》、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咨詢機構、咨詢人員在開展證券、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必須遵守的職業準則。然而還是有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規投資咨詢機構、虛構專業理財業務員身份,以提供精準投資咨詢建議、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高的投資收益回報為誘餌,騙取投資者的信任,實施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等活動。
案例: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,明知公司并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,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,面向社會公眾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。期間,公司收取咨詢費約人民幣9萬元,收取誠信操作金、咨詢費共計人民幣76余萬員。
結果: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,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2年,罰金人民幣8萬元,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。
我國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:“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?!倍咐胁环ǚ肿油ㄟ^編造、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,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,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。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咨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,提高風險防范意識。
文章來源:上交所
案例來源:中國證監會網站